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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才强企工程”实施办法

来源:鄂州人才 时间:2022-05-18 作者:鄂州人才 浏览量:


鄂州市“人才强企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充分发挥人才对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我市决定实施“人才强企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人才强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市企业引进一大批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大学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人才和以上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三条“人才强企工程”的实施,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协调各方,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等部门负责行业引导和监管。

第四条按照集约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规范化、智能化、市场化的人才发展以及人才服务工作,具体由市委人才办或市委人才办引入的第三方人才发展服务公司负责。

第五条引进人才所在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各级相关部门,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引才方式及奖补

第六条引进人才主要有以下方式:

1.集中引才。每年5月份前,各企业根据“人才强企工程”划定的人才范围以及实际需求,向市委人才办提交引才需求(包含拟招聘岗位、岗位要求、薪酬等信息),市委人才办会同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梳理汇总企业引才需求,研究制定线上或线下年度招聘总体方案,对外发布《鄂州市企业年度引才职位目录》,组织有关企业前往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招聘活动。

2.动态引才。企业根据需求,可实时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提交引才计划,协商共同开展引才工作;也可通过其它渠道引才或自行引才,但需提前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报备,以方便后续人才补贴审核和发放。

3.智慧引才。开发建设鄂州市人才发展服务智慧平台。通过平台,人才发布到鄂州求职意向,企业发布求才意向,当求职意向与求才意向智能匹配一致或基本一致时,自动提醒双方对接。

第七条积极引导人力资源机构、商会、协会、专家、名人等为我市企业猎才、荐才、引才,对引进的人才经认定符合“梧桐计划”的,根据层次类别,按每个人才(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企业大力引进人才,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引进年薪40万元及以上人才的,按猎头费用的50%、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企业当年引进15名及以上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的,25名及以上技师、高级技师的,按猎头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给予奖励。

第九条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双衔接、双促进,发扬“店小二”精神到极致。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委人才办携人才发展服务公司第一时间联系项目方,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招才引智方案,确保项目一开工,人才就到位。期间产生的引才费用,由人才发展服务公司、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三章 政策支持及享受条件

第十条按照全日制博士4000元/月,重点高校(原“985”、“211”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硕士1700元/月、其他全日制硕士1500元/月,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1100元/月、其它全日制本科900元/月,全日制大专700元/月;正高级职称4000元/月、副高级职称1600元/月、中级职称900元/月;高级技师1600元/月、技师900元/月、高级工700元/月的标准,连续发放3年租房和生活补贴。每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类型补贴。

第十一条2017年及之后通过国家统招统考入学并获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人员与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同等政策。服务不满3年流动到其他符合条件企业的,由新入职企业重新申报,可继续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人才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务联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务”,包含住房、教育、医疗、婚育、文旅、消费等方面优惠和奖励。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可入住市人才公寓。

第十三条人才享受以上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1.人才所在企业为我市纳税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属国有企业;

2.人才为本文件生效之后新引进的人才,且人才与企业须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3.企业依法每月为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才须在我市区域内工作和服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对不满足以上条件、具有极特殊情况、拟享受人才政策的,应及时向市委人才办报批。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对拟享受补贴的人才,企业应及时向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提交有关材料。初次拟享受补贴的人才需提交材料如下:

1.《我市企业新进人才申请租房和生活补贴呈报表》(见附件1);

2.教育部学历认证或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认定证明;

3.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4.入职前、后各3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

5.拟享受补贴月份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6.《我市企业新进人才在职证明及承诺书》(见附件2)。

继续享受补贴的人才,只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第十五条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及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社保缴纳、学历、职称、技能等级、在职在岗等情况,审查完成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审批通过后,每季度末在人才服务平台和人才所在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根据人才所在企业属地,由市区人才工作部门办理补贴发放事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每年对补贴申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和不定时检查,对存在虚报冒领的,责令涉事企业或个人向财政返还补贴,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再次发生类似问题的,停发所有人才补贴,并提交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建立人才补贴申报与企业实际产生贡献相挂钩的甄别研判机制,当企业每年申报补贴的人才数量和金额与实际产生贡献不成正比时,及时响应倒查机制,看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嫌疑。

第十八条人才在享受补贴期限离职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人才办和人才发展服务公司报告。离职所在月份起停止享受所有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企业应加强对人才工作、生活的关心,倾听人才的想法,千方百计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展的条件和氛围。市委人才办适时对“人才强企工程”的实施情况及取得效果进行调研了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市、区(开发区、经济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人才补贴、招才费用、引才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资金来源按税收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人才所在企业属于市级税收级次的,由市财政承担;属于区级税收级次的,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承担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补助各区。

资金实行属地拨付管理。由各区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申报程序统一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再由项目单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对象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文件所述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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